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文件精神,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在固定資產投資領域要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落實企業投資的自主權。《決定》發布后對于固定資產投資區別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一、不使用政府投資的,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對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里的項目實行核準制,但政府也僅是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效益如何也是企業自己的事。目錄之外的其他項目則無論規模大小,都改為備案制。
二、使用政府投資的,仍采用審批制,需撰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代寫項目申請報告,著重關注項目的外部性、公共性影響,如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出現壟斷、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