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關于職業衛生預評價項目的范圍是:
1.屬于原國家紀委制定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GB50016-2006《建設設計防火范圍》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的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GBZ230-2010《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有10%意思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他山有關部門確認的危險、有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化工廠、藥廠、大型食品廠、電子制造業、機械制造業、木制家具業、皮革箱包和制鞋業、水泥生產業、鉛酸蓄電池制造業等,都是需要做職業衛生預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