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文。
根據國家計委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標準見下表:
表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標準(單位:萬元)

注:1、表中數字下限為不含,上限為包含;
2、估算投資額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估算投資額;
3、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根據估算投資額在對應區間內用插入法計算;
4、以本表收費標準為基礎,按建設項目行業特點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乘以調整系數,確定咨詢服務收費基準價(調整系數見表一、表二);
5、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的費用不包含專家參加審查會議的差旅費,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技術評估費占環境影響報告書評估費用的40%;
6、本表所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收費標準為不設評價專題基準價,每增加一個專題加收50%;
7、本表中費用不包括遙感、遙測、風洞測試、污染氣象觀測、示蹤試驗、地探、物探、衛星圖片解讀、需要動用船、飛機等的特殊監測費用。
表二 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報告書編制收費行業調整系數

表三 環境影響地評價大綱、報告書編制收費環境敏感程度調整系數

表四 咨詢服務人員工日計算收費標準(單位:元)

2、《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
《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降低部分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標準。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估算投資額100億元以下的農業、林業、漁業、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房地產、倉儲(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除外)、煙草、郵電、廣播電視、電子配件組裝、社會事業與服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 表)收費,應在原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 [2002)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收取;上述行業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維持現行標準不變。”該文 件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中不包括獲取相關經濟、社會、水文、氣象、環境現狀等基礎數據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