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備案(核準制項目無);
2、選址意見;
3、國土證明(規劃區外);
4、環保申報表(國家環保局項目無);
5、環評標準(含縣級出的標準及地市級確認標準);
6、委托書;
7、水利局受納水體功能(防洪)證明文件;
8、航運局項目建設是否影響航運的證明文件(根據項目需要);
9、交通局項目建設是否影響交通的證明文件(根據項目需要);
10、林業局允許砍伐證明文件(根據項目需要);
11、煤質報告(根據項目需要);
12、污水處理協議;
13、危廢處置協議;
14、固廢處置協議;
15、搬遷政府承諾;
16、園區批文;
17、園區環評批復文件;
18、租地協議;
19、敏感保護目標(如學校等)對本項目的建設意見;
20、企業相關承諾(如關停、對原輔料的承諾、整改計劃的承諾等);
21、政府(或環保局)對區域削減的文件;
22、監測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