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過程中征求公眾意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活動。
公眾參與實行公開、平等、廣泛和便利的原則。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征求公眾意見。但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活動。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編制公眾參與篇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