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辦事程序:
(1)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建設項目
①建設單位委托持有環境影響評價甲級證書的單位,按照國家對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可自行填寫。
②建設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2)省環保局及以下審批的建設項目
①建設單位填寫《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向環保部門申報建設項目。
②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后,環保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確定環評等級,分別要求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書》。
③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建設單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符合要求后,環保部門批準《環境影響登記表》。
④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環境影響報告表》送審本,經修改、完善并達到要求后,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本,環保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表》。
⑤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送審本,經修改完善并達到要求后,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報批本,環保部門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環評單位按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批復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本,經修改完善并達到要求后,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本,環保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
⑥在各階段報批件達不到要求的,由環保部門在時限內提出書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見,建設單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報件。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審批辦事程序:
(1)項目竣工后需試生產(試運行)的,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提出試生產報告。經環保部門現場檢查符合試生產條件后,同意予以備案,項目投入試生產(試運行),試生產期一般為3個月。不需試生產(試運行)的,直接進入提交驗收申請。
(2)建設單位向環保部門提交環保驗收申請,環保部門確定建設單位編制《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或者《驗收申請卡》(分別對應環評時的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3)編制《驗收申請報告》的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站編制《環保驗收監測報告》(污染型)或者《環保驗收調查報告》(生態影響型)。資料齊備后,經環保部門審查資料、現場檢查并達到要求后,環保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報告》,項目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4)編制《驗收申請表》的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站編制《環保驗收監測表》(污染型)或者《環保驗收調查表》(生態影響型)。資料齊備后,經環保部門審查資料、現場檢查并達到要求后,環保部門批準《驗收申請表》,項目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5)編制《驗收申請卡》的項目,經環保部門審查資料、現場檢查并達到要求后,環保部門批準《驗收申請卡》,項目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6)試生產期內,項目必須完善環保驗收手續。不需試生產(試運行)的,必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7)在各階段報批件達不到要求的,由環保部門在時限內提出書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見,建設單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報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