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有資質單位有三類,即環境監測站、放射性監測站和環評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的有關要求,環保部以2014年第68號公告廢止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推薦單位名單”的兩個公告。68號公告的發布意味著從資質方面,所有有資質環評單位將有同等的機會開展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