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可知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要條件之一。
3、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4、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號《四川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1)礦山(含尾礦庫)建設項目;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化工、建材、機械、輕紡等工業企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6)機場、碼頭、水庫、電站、重大橋梁、隧道建設項目;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五項規定項目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5、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