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CJJ/T141-2010),2010 年9 月1 日執行:
5.0.2 條:建設項目的規模或指標達到或超過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5.0.3 條:建設項目報建階段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住宅(T01)、商業(T02)、服務(T03)、辦公(T04)類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的取值范圍應符合表5.0.3 的規定;
3、第 101 號政府令第五條第二款:各類大型市場、物流中心(需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大于 50 個或 用地面積大于2 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及用地面積大于8 萬平方米的倉儲、工業項目。
二、交通影響評價的目的:
1、《交評》是建設項目是報批方案階段必須履行的一環;
2、《交評》的成果為建設項目建設方案申報審批必備材料;
3、通過《交評》可對建設項目的道路交通系統進行合理性梳理和提出優化方案;
4、確保建設項目的開發價值不會因為交通問題的影響而降低;
5、消除交通瓶頸及安全隱患、奠定安全暢通的交通空間。
三、交評的基本內容
1. 完成作為交通影響評估依據的交通調查;
2. 基地內部交通量產生、預測與分配;
3. 基地內道路交通技術指標的建議;
4. 基地內交通組織規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
5. 周邊道路、交叉口、基地道路開口交通影響分析;
6. 建設項目對區域的交通影響評價;
7. 停車配建指標的確定和停車位數量的預測;
8. 項目交通需求的外部交通設施改善建議(公交和出租車停靠設施、交通組織管理措施等);
9. 其他與本項目相關的交通問題的處理。
10. 具體程序和內容根據項目的需要參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實施。
四、服務時間計劃:
1、資料收集及現場調查:合同或委托書簽訂后立即開始;
2、交通影響評價初步成果:交通現場調查后1-3 周內完成;
3、溝通協調修改階段:1)首先與建設方溝通確認交評提出方案的可行性并修改完善。大約1 周; 2)與交通管理審核部門協調溝通,征求修改意見完善報告。大約1-2 周;
4、交通評價的評審階段:協助建設方提交《交評報告》或完成建科委組織的專家評審會的匯報。 修改完善提交報批《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5、交通評價服務結束:成果獲得交通管理審批部門認可,交通評價等服務結束。
五、收費標準
1、收費主要參考依據:1998 年建設部規劃司委托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的《交通規劃收費標準》(試行)其中關于“建筑物交通影響評價”的收費規定。
2、各類大型市場、物流中心、倉儲、工業項目:用地面積(平方米)×2.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