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提規劃條件階段交評
規劃條件申請方在申請核提規劃條件時應提交已審定的交評意見,規劃管理部門以交評意見為依據之一核提規劃條件。
核提規劃條件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主要對項目開發程度(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評意見。如果商業建筑面積可能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項目,還應要求在方案階段在細化交通影響評價。
2、規劃調整論證階段交評
涉及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的項目,應在其調整論證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應作為調整論證的條件之一。
與用地性質調整或容積率調增論證同步進行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對擬調整事項(對交通的影響)、項目開口、項目用地內各類交通設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評意見。
3、項目方案階段交評
商業建筑面積大于等于成規辦[2011]202號文件第二條啟動閥值2倍以上的建筑項目,還應在方案階段同步進行交評,交評意見作為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方案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不改變已核發的規劃條件。主要針對建設項目具體的交通設施配建、交通組織方案進行評價。提出相應優化措施作為交評意見。
4、簡易交通影響評價
對距離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一個街坊以上需作交評的建設項目、擬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側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較小建設項目,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公安交管部門研究提出交評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