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依據
1、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規程;
2、地方衛生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規程;
3、行業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附地理位置圖)、性質、建設規模、總投資、生產作業體制、作業時間和勞動定員等;
2、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技術路線;
3、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輔料)、中間產品、產品(含副產品)的名稱及用量或產量;主要設備數量和布局,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程度、操作方式等;
4、明確本專篇設計所涉及的任務及范圍。
三、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分析與評價
1、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名稱、存在的形態,預計職業病危害程度;
2、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塵、毒、噪聲、振動、高溫、低溫、非電離輻射、生物因素等)的設備名稱、數量、理化特性等;
3、接觸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情況;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方式、接觸時間、職業接觸濃度或強度、接觸人數(男、女職工數)及接觸機會等;
4、新建項目類比資料,改、擴建、技改項目原有資料(監測結果、防護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評價等)。
四、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預期效果
1、選址、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
2、生產工藝及設備布置
(1)工藝設計應積極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應盡量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的密閉生產設備,避免人工直接接觸;粉塵作業在生產工藝允許條件下應首先考慮采用濕式作業;
(2)產生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危害大的與危害小的應隔開。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散發危害大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源頭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空氣;
(3)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逸散。如:
a設置專用密閉容器或其他通風設施,用以回收采樣、溢流、事故、檢修時排出的物料或廢棄物;
b設備、管道等必須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c粉狀或散裝物料的貯存、裝卸、篩分、運輸等過程應設置控制粉塵逸散的設施。
(4)貯存、運輸、使用放射性物質及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必須符合《放射性防護規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等的放射防護要求。
(5)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酸霧、惡臭、氣溶膠等物質,宜設計成密閉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或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排毒措施,盡可能避免敞開式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有效的密閉通風防塵、除塵、排毒等凈化設施。
(6)含有易揮發物質的液體原料、成品、中間產品等貯存設施,應有防止揮發物質逸出的措施。
(7)噪聲控制應首先控制噪聲源,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必要時還應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8)通風管道設計,應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確的結構,防止產生振動和噪聲。
3、建筑設計衛生要求
(1)建筑物容積應保證勞動者有足夠的新鮮空氣量,設計要求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產生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工作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產生劇毒物質的工作場所,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質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現行《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等。
4、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產生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產設備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應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2)使用和生產新化學物質,必須提供完整的工藝流程和毒理學資料,以及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資料;
(3)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排氣罩必須遵循形式適宜、風量適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保證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防止逸散至工作場所;
(4)通風空氣調節設計必須遵循GBJ19-87(2001年版)《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及相應的防塵、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5)通風系統的組成、管道材質、及其布置應合理,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6)應首先選用噪聲、振動小的設備,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應根據噪聲、振動的物理特性合理設計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等噪聲、振動控制措施,應使工作場所噪聲、局部振動和全身振動的職業接觸限值符合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衛生限值要求;
(7)產生高頻、微波等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金屬屏蔽;
(8)設計中防暑和熱輻射、防寒、防潮濕、防惡臭措施,應使工作場所炎熱季節氣溫、冬季采暖溫度和異味等符合按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9)工作場所采光系數、照明的照度和質量的設計應分別符合GBZ50033《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GB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標準和衛生要求;
(10)當機械通風系統采用部分循環空氣時,送入工作場所空氣中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不應超過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的30%;空氣中含有病原體、惡臭物質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場所,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為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
(11)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高毒工作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備及產品,應按照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規定設置組合使用的警示標識;
(13)建設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4)建設單位生產或使用劇毒物質的工作場所,必須在工作地點附近設置使用面積足夠的應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的應急救援設施。
(15)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經防護控制后,應根據類比檢測數據推算或經驗數據和計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預期效果評價。
五、根據生產車間衛生特征分級,確定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數量
1、建設項目中的輔助用室及其衛生設施應按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實施;
2、車間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并應設置作業場所辦公室、生產衛生室(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衛生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女工衛生室;淋浴室按車間衛生特征分級規定設置;
3、根據生產性質應設置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及應急救援站,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和儀器設備。
六、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管理
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2、制定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管理制度情況;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情況;主要包括審批文件、圖紙、報告、審驗意見等有關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等方面;
4、建立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保證有效實施的說明;
5、其他依法需要說明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情況。
七、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投資概算
1、凡屬職業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裝置、設備、監測手段和工程設施等均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2、生產需要又為職業病防治服務的設施;
3、應急救援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所需經費。
4、凡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建設項目均應列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概算;
5、其他經費。
八、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逐條寫清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及時間。
九、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