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主要內容
環境影響登記表只需建設單位簡單填報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其內容包括項目內容及規模、原輔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廢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圍環境簡況、生產工藝流程簡述、擬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記表的審批意見。
2、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及環境質量狀況;
(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4)評價適用標準;
(5)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及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
(6)環境影響分析
(7)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8)結論與建議
以及預審意見(由行業主管部門填寫答復意見,無主管部門項目,可不填)、審批意見(由負責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和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不是審查小組)。
同時,報告表應附的附件包括:“立項批準文件”及“其它與環評有關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圖包括:項目地理位置圖(應反映行政區劃、水系、標明納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報告表不能說明項目產生的污染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應進行專項評價。根據項目特點和環境特征,應選擇1~2項進行專項評價。
按照環評導則的要求,專項評價包括:①大氣環境影響專項評價②水環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態環境④聲環境⑤土壤⑥固體廢棄物。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