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咨詢研究整理如下:
環境和生態現狀
應通過闡述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特殊環境條件及環境容量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擬建項目的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提供依據。
擬建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應分析擬建項目在工程建設和投入運營過程中對環境可能產生的破壞因素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粉塵和其他廢棄物的排放數量,水土流失情況,對地形、地貌、植被及整個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等。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分析
應從減少污染排放、防止水土流失、強化污染治理、促進清潔生產、保持生態環境可持續能力的角度,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保護措施,對環境影響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可行性和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評價。治理措施方案的制定,應反映不同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物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的性質特點,所采用的技術和設備應滿足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等要求;環境治理方案應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對項目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提出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方案;污染治理效果應能滿足達標排放的有關要求。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內容。
申請報告申報必須持有環評批復附件。
相關政策文件:
1、相關環境保護政策;
2、地方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