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承擔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已組建省、部級相同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已運行一年以上;
2. 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研究開發實力,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領域中技術領先,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
3. 具有技術創新、產業化意識較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領導班子;
4. 具有學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有能夠完成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有經驗豐富勇于開拓的營銷人才;
5. 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
6. 擁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能力和良好信譽;
7. 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關系,有接受科技成果進行工程化轉化和向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立項程序
1. 科技部制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體發展規劃。根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展規劃,具有組建資格并愿意承擔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任務的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并按格式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建議書》;
2. 主管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推薦并向科技部申報;
3. 科技部受理項目建議書,提出審查意見,并確定初步立項名單;
4. 主管部門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
5. 科技部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組建建議;
6. 科技部批復《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
7. 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部的批復意見,組織填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相關文件《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