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建設投資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1)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核準是政府行為,對于重大、復雜的項目,政府核準部門要委托專業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評估報告。
(2)咨詢機構在項目的評估過程中,既有為政府咨詢把關的作用,也有代政府核準、審查的作用。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咨詢機構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評審評估:
(1)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2)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優化升級具有的帶動作用;
(3)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4)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6)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1)符合國家補貼資金的安排原則;
(2)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3)項目的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基本落實;
(4)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5)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使用方向;
(6)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