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國家限制類的或投資總額在一億美元(含一億)以上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經市商務局初審后上報商務廳;
(2)進出品產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項目,需先向商務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3)代辦人需提供投資者出具的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提交復印件的應交驗原件。
外資經營項目申請書要求包括:
(1)根據投資體制改革有關規定,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2)根據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所有境外投資包括新建、收購、參股項目及增資、再投資項目,均需從維護經濟安全、符合產業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資本項目管理等公共管理的角度進行核準;
(3)外資投資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也與境內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存在很大差別。該類項目申請報告不要求詳細的技術選擇分析、財務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業決策時所需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論證,也不要求滿足中國的環境保護、市場準入等政府法規要求。政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可結合自身及項目情況,決定是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對于外商并購境內企業項目,如不涉及擴大生產及投資規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資源消耗,不形成對生態和環境新的影響,其項目申請報告可以適當簡化,但應重點論述以下內容:境內企業情況(包括企業現狀、財務狀況、資產評估和確認情況,并購目的和選擇外商情況等);外商情況(包括近三年企業財務狀況、在中國大陸投資情況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同行業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占有率、公司業績等);并購安排(包括職工安排、原企業債權債務處置);并購后企業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和股權結構;融資方案;中方通過并購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有關法律規章要求的其他內容。
(5)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除遵循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項目概況介紹中還應包括國外借款類別或國別、貸款規模、貸款用途、還款方案、申報情況等內容,以滿足項目核準機關對外債管理等事項進行核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