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制與審批制的主要區別是:
(1)政府直接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數量大幅度減少。
核準項目的范圍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嚴格限定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核準范圍。
(2)程序簡化。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須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而無需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3)政府管理的角度改變。
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