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作為《決定》的重要內容,規定了需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的范圍,以及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目錄》規定,以下幾類項目需經政府核準:
1、內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需經政府核準。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的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由《目錄》做出規定,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對《目錄》規定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2、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均需政府核準。政府審查的內容,除了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外,還包括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
3、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皖有專門規定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核準或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