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改革配套文件,改革以后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可分為三類,即對內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項目的核準,對內資企業在我國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以及對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項目的核準。
(1)2004年9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第19號令《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規范了對內資企業境內投資項目進行核準的程序、原則、內容、效力等事項。
(2)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范了對內資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機關、權限、程序、條件及效力等事項。
(3)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第22號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規范了對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項目核準的機關、權限、程序、條件及效力等事項。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上述配套文件,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